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益阳东部新区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益阳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益阳东部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阳东部新区核心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被征地村民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市征地拆迁管理处的统一指导下,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所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
第二章 住房安置
第四条 安置对象的确定 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居民被拆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组织申报,经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查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益阳东部新区安置例会审定确认为安置对象。
(一)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离婚一年以上,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住房的,可列入安置对象;
2.父母不能单独安置,必须随子女安置;
3.户口未迁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出嫁女,其随母落户的子女,可列入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对象: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并履行农村居民义务,享受农村居民权益的人员;
2.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2.被拆迁人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另有房屋(商品房除外)或另有宅基地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迁的;
4.拆迁时获得了货币安置补助费的;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6.通过继承、赠送、买卖所获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屋,在征地拆迁时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四)以人口为基础,以户为单位,根据实际人口结构进行安置。安置对象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分户登记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经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预审,提交益阳东部新区安置例会批准后,可以分户安置。
(五)安置人口的确定。安置对象依据房屋拆迁时家庭常住成员(限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成员结构情况确定。房屋拆除时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常住成员,称“实有安置人口”。因政策规定或安置对象可预见的近期发展需要而增加的安置人口,称为“拓展性安置人口”。拓展性安置人口在享受安置政策时与实有安置人口区别对待。
实有安置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征地拆迁时安置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指标,按拓展性安置人口安置:
1.独生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独身者、丧偶者、离异者(离异一年以上)。
第五条 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统一建设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实有安置人口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为8.5万元/人。拓展性安置人口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为实有安置人口补偿标准的50%。选择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对象严禁在任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
(二)安置房安置
根据区域整体规划与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要求予以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模式一:
1.建设方式。安置房统一规划设计为三层至四层,由安置户联合委托管委会统一建设。
2.安置面积。每个实有安置人口分配住房指标60平方米,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指标10平方米(一楼)。每个拓展性安置人口分配住房指标60平方米。安置房和生产生活配套用房以人口测算面积,以户为单位统筹分配。
3.购房价格。安置人口按7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建筑成本价每年公布一次(2017年建筑成本价定为12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和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因户型结构原因出现的面积差每户在 5%范围内的按实际面积购买不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大于5%(含5%)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按实享受建筑成本价的25%奖励。超出5%(含5%)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实有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对象享受1套安置房和1间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实有安置人口为2-3人的安置户享受三层安置房,实有安置人口在4人以上(含4人)的安置户享受四层安置房(主动申请的,也可享受三层安置房),安置户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享受面积70平方米。
4.分配办法。安置房的分配按照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具体方案实施。
安置房安置模式二:
1.建设方式。统一进行居民安置区规划设计、建设,安置房建筑面积结合安置房配售办法,充分征求被安置人意见按多种户型设计,尽可能满足安置对象的需求。
2.安置面积。每个实有安置人口分配住房指标60平方米,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指标10平方米(一楼)。每个拓展性安置人口分配住房指标60平方米。安置房和生产生活配套用房以人口测算面积,以户为单位统筹分配。
3.购房价格。安置人口按不高于7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计算楼层差价。建筑成本价每年公布一次(2017年建筑成本价定为12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和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因户型结构原因出现的面积差每户在5%范围内的按实际面积购买不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大于5%(含5%)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按实享受建筑成本价25%的奖励。超出5%(含5%)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每个安置户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享受面积30平方米,生产生活配套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享受面积10平方米。
4.分配办法。安置房的分配按照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具体方案实施。
第六条 安置程序
(一)所在乡镇(街道)依照益阳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安置方案,组织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方式、填写申报安置表;
(二)村委会(社区)负责组织对被拆迁户的申报安置表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所在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并集中审查后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益阳东部新区安置例会研究审定;
(三)经益阳东部新区安置例会审定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对象与益阳东部新区签定《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统一办理货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手续;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对象按照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置房分配方案,由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发出安置通知单,安置对象凭安置通知单到益阳东部新区规划建设部办理住房安置入住手续。
第七条 过渡费发放期限
根据益阳东部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对象过渡费发放不得超过一年,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对象过渡费到安置房分配到位后一个月止。被安置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第八条 提前安置
区域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同时又符合分户条件的;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就地改造又不符合规划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整栋拆除的,由所在村委初审、鱼形山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乡镇审查、报益阳东部新区安置例会批准且完成拆迁后,可以提前拆迁并进入安置区安置,杜绝重复安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被安置对象弄虚作假,采取虚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应追回非法所得,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从事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利的;
(二)工作中把关不严,出现纰漏的;
(三)不按程序办事,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