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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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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试行).docx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试行).pdf


【通知正文】

YYCR-2020-02002

 



  益发改价费〔2020〕220号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

通知(试行)


各区县(市)发改局、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因城施策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湘建房〔2018〕139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206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一)在我市范围内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除外)均应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市中心城区的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的到所在地发改局按规定办理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手续。

(二)新建商品住房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预售价格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已办理价格备案的,应及时到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公开销售。

(三)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要在符合国家、省、市调控政策的要求下,综合考虑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利润、市场供求等因素,并兼顾国家、企业、购房者三方利益的原则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要向发改部门提供《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申报表》(附件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综合信息表》(附件2)、《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附件3)、《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附件4)。

开发企业携带加盖公章的上述表格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以及加盖公章的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的复印件《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承诺书》(附件5),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发改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住建部门提供的《益阳市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附件6),对备案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判。

对申报价格合理且各项资料符合要求的楼盘,发改部门予以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发改部门下发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准许备案通知》、《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到住建部门完成申领预(销)售许可证手续。

对发改部门通过成本测算提出的建议备案价格有异议时,发改部门暂停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发改部门将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如仍然坚持原申报价格,则由发改部门启动成本监审程序,根据成本监审的结论组织相关单位商讨,形成商品住房准许备案价格指导性意见,此价格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后,再完成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和预(销)售许可证手续。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实行“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时,标示价格需与申报存档备案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

(二)切实做好价格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开销售前,应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场所的销售信息公示栏及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和《普通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实际交易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价格及项目容积率、车位配比等相关信息,所有公示内容应当与备案资料保持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认真落实“一价清”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中,包含在合同价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租金或者销售价格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对于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合同价外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四、完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并计入诚信“黑名单”。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申报表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综合信息表

3、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细表

4、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

5、销售价格承诺书

6、益阳市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9

 

 


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抄送:市政府办、市监委、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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