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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风险提示

近期,有区县(市)发改部门反映,有项目单位拿着我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在区县(市)开展所谓融资活动。对此,我委做出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从以上规定可知,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采取的是告知即备案制度,项目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实行告知即备案制度,一方面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为实施投资调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便于把好产业政策关,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将按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措施。

希望社会各界知悉,投资有风险,融资需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现企业非法融资等行为或线索,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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