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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电价政策宣传和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数: 作者:

电子版下载:0916 进一步做好涉企电价政策宣传和规范 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各县(市)、区发改局,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益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涉企电价政策宣传和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本,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情况(益优办交办〔2020〕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政策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三、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四、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物业管理协会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利用网络媒体、报纸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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