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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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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将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

1.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委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2、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提交草案时,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文件涉法内容说明、文件制定程序说明、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3、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再经委务会审议通过或者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

4、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市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我委不得印发执行。

5、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代字的汉语拼音缩写;第二部分为年份;第三部分为制定部门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6、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委办公室在本委门户网站上登记、发布。

7、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8、本制度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三条  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我委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委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 ,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报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

(二)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科室处理。

原报科室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

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资监管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委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委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委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委政策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委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委政策法规科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政策法规科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科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科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委政策法规科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科室的意见。

十二、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委政策法规科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十三、委政策法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科室。

起草科室对委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委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委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委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科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清理结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益阳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依法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我委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委政策法规科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本制度由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