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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案件,四名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03 10:51:34    文档来源:益阳日报    已浏览:

南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涉黑涉恶犯罪,依法审理了肖某、袁跃某、袁种某、杨某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袁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袁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五千元、被告人袁跃某的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袁种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2017年9月底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肖某伙同袁种某在南县浪拔湖镇永太村、两太村等地租用农户家作为赌博场所,聘用被告人袁跃某、杨某为“和手”,利用以麻将牌“扳砣子”的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共计经营三十余天,抽头渔利共计达十余万元,其中肖某、袁种某分别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袁跃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五千元。2017年11月1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缴获赌资四千八百七十元,水资一千五百元以及麻将等赌博工具。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杨某、袁跃某、袁种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袁种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袁跃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杨某、袁跃某、袁种某犯罪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杨某、袁跃某、袁种某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