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2-18 15:43 作者: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人社监决字〔2019〕2号

单位名称:湖南益鑫泰麻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益阳市长益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锋

2018年12月7日,我局接到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案件移送书(益市社险案移字〔2018〕4号),称2018年11月16日收到省委巡视组信访交办件,湖南益鑫泰麻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李定坤等17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请求我局依法查处。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2019年1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9〕1号),责令你单位为李定坤等17名员工向益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保补缴手续,并为其补缴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共计735476.02元,其中养老保险费680583.85元,滞纳金54892.17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改正。2019年1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1号﹚,拟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陈述了现正在向市国资委申请返还为原益阳苎麻纺织印染厂改制时垫付的449万元本(息)资金,恳请我局在此事未得到解决之前不作出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及时给予了回复,至今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为李定坤等17名员工核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我局对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代表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益人社监令字〔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人社监告字〔2019〕1号)、送达回执及影像资料为证。

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李定坤等17名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的通知》(益人社发〔2013〕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市建设银行银城支行;账号:4300************2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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