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 |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 状态 | 已处理 | 姓 名 | 殷懿 |
联系方式 | 18711726127 |
留言时间 | 2015-07-16 11:45:12 |
留言内容 | 我是2009年9月进入公司,今年7月份公司和本人达成统一意向终止劳动关系,我去年月工资为5200,公司领导同意补偿我31200元,请问这笔钱如何缴缴纳税费呢 |
回复内容 |
回复时间:2015-07-17 09:34:19 |
殷懿: 你好! 你咨询的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你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未超过益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故该笔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来询! 益阳市司法局 201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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