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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782861648/2016-332673 发布机构:市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6-09-1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的规定和“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准确、完整。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政府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网站或政府网站设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专栏,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行政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表必填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住址、工作单位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2.向何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如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系的相关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及与诉讼代理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信函和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书面填写申请表后,到行政机关确定的受理机构或设立的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网上申请。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或者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专栏,填写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本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线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申请表的,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第三章  受    理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网上受理。行政机关的受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受理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或网站专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日期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电子邮箱或依申请公开专栏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方面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应当书面告知。

(二)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告知;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或是否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对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其生产、生活或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对于申请中不相关的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对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申请项目超过1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或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自更正申请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答复和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相应方式答复。通过网站在线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网站在线或电子邮件答复。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妨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通过信函方式征求意见、书面答复和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通过当面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交申请人或第三方书面签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受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该政府信息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公开,且由政府办公室直接制作的,则由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办理和答复,答复文书应采用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加盖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进行答复。

如果该政府信息是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多个部门(单位)联合代为制作,或由下级人民政府制作的,则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将该申请批转(委托)到本级政府制作、代为制作或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或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和答复,并将批转(委托)情形、被批转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被批转单位的答复文书一般应采用“受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名义、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形式进行答复,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由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加盖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进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批转(委托)的部门(单位)或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行完成办理和答复工作,不得将办理和答复工作再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批转(委托)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督促、核查本级政府受批转(委托)的部门(单位)或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和答复职责。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一申请一卷”进行归档。归档的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答复书、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部审批资料、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材料、信函邮寄单证、申请人受领签收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对处理不服的,投诉人、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有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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