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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0-21 18:3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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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和费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执行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制度及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全市地税行政执法工作

2

研究制定本地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工作的调查研究

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全市地方税收征管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拟订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3

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金)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负责全市地税普通发票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负责全市地税票证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票证真伪鉴定

负责有关费金的调查研究

负责有关费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费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负责权限内地方税收的减免审批工作

负责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的具体征管办法

4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相关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市地税系统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5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开办纳税人学堂,提供12366热线等服务

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6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直属局

贯彻落实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

负责制定本地区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

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工作

负责实施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

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会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换

8

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

贯彻落实地方税收稽查制度和办法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地方税收稽查制度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和专项整治

负责交办督办上级布置的专案稽查案件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地税重大涉税案件查处

负责落实全市地税发票打假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负责涉税检举事项的受理及交办、督办工作

会同国税、公安等部门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由市局直接实施稽查案件的查处工作

9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税务登记

市地税局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注销等);积极探索“三证合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1号)

某纳税企业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三方信息平台取得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登记,赋予该纳税人同一税务代码。

市工商局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负责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2

契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纳税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市住建局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3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某人从他人处购买门面,需在地税部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取得完税证明单后,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对于未出具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市房管局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4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

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保障等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市人社局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组织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6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市地税局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

200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保障等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市人社局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7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地税局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成本偏高,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增经营成本,该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地税部门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其制售假发票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市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市工商局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8

福利企业监督管理与保护扶持

市地税局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一家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劳动就业,安置人数比例、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岗位安排、无障碍设施和工作环境等符合福利企业标准,民政部门负责该福利企业资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地税部门负责参与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优惠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资金支出事项。

市民政局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市人社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的相关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地税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地税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地税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并责其报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市)区地税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地税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地税局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地税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就加强取消和下放税收优惠行政审批项目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复核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对按照规定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查。市、县(市)区局根据辖区内主要业务类型、基层税务分局人力资源情况等因素,可以对需要下户核实的事项、额度进行细化、明确。

(二)抽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四是资料中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五是地税机关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二是纳税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否按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审核。三是减免税、费、基金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四是纳税人是否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五是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情况。六是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复核程序。市、县(市)区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原审批部门对当场办理的税收优惠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各项文件规定执行。有终审权限的岗位完成终审工作后,结束审核监管程序。基层税务分局要合理设置受理和复核专职人员,形成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受理到复核的规范流程;对复核流程中各项职责(复核要求、复核方式、复核标准、纠错责任等)进行明晰;对复核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据不同的事项进行设置。

(二)抽查程序。抽查由市局、县(市)区局、基层税务分局自行组织。市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纳税信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或者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有税收违法情况,检查是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

(二)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评定期内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价流程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向复查组提供案卷及有关资料;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具体复查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

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卷审查发现原税务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者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案件有关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重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复查组在复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请示报告。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当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意见。案件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复查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处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案件原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案件原处理单位;复查结论认定原税务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案件原处理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可以根据复查结论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案件原处理单位拒不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可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缴本级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三)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四)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六)原税务处理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与被处理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案情复杂重大的,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局有关机构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对案件原处理单位及其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并报告主管税务局。

复查发现的案件原处理单位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应当及时报请主管税务局查处,主管税务局将查处情况反馈给组织复查的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应当通报,并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项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对逾期申报、发票违章等日常税收执法中最常用处罚项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从制度上压缩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税收征管实践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基准。

(二)完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职能分离;对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处罚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标准规范

2008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出台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2011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全面修订,作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网址:http://www.hunan.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市地税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向省局提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全市各级地方税务局在省局公布的基准范围内,直接适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三)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复查制度、评查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税收宣传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着力宣传我市地税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措,以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方便群众办税

办公室

0737-4381386

2

税收政策咨询日

每年4月举办一次税收政策咨询日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了解需求和意见,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纳税服务科

0737-4381246

3

纳税人学堂

指导各地建立纳税人学堂,搭建税企沟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纳税服务科

0737-4381246

4

“12366”

服务热线

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投诉举报受理指引、财税信息查询等多元化服务的综合性财税服务

纳税服务科

0737-43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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