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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责任清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0-21 18: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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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组织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

负责制定落实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配合开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地方政府及部门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2

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分析和监督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制定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负责组织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涉税审批工作。

负责税控器具的推广和管理。

3

负责本地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负责定税评税管理工作,落实定税评税办法,并监督执行。

负责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负责外来税收案件的协查和出口退税函调。

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4

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

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和上级国税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税源调查,及时开展税源预测和税收分析。

及时下达和调整收入计划。

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

配合系统外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税源的调查和统计。

6

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7

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具体执行。

负责涉外税收、国际税收政策的解释。

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8

贯彻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积极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政策范围内的税收服务。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

负责受理纳税人投诉。

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

负责12366税收热线咨询、网上咨询、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9

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0

负责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开展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纳税服务等税收宣传。

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和制度,按程序、按标准、按时限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有关税收信息。

11

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2

承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益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三、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市区国税局和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系统外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税收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督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

二、标准规范

见附件(益阳市国税系统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

三、有关措施:

(一)建立税务行政处罚登记备案制度。全市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各县、市(区)局稽查局、税务所(征收分局)作出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主管税务局法制机构备案,并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理由。(市局稽查局、市局第一稽查局、市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二)建立税收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市、县(区)两级国家税务局对本单位已办结的典型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一段时间内对同类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体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执法。

(三)市、县(区)两级国家税务局应对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税务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督查或案卷评审,应将被处罚人的意见、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记录备案。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多种途径,全面评估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依法纠正或者直接纠正。

(五)违反规定,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税收宣传

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人、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纳税服务科

620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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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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