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益阳市统计局
当事人:益阳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6年6月28日,益阳市统计局依法对益阳市东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该单位2015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实际为4288.3千元,而上报数为5331千元,多报1042.7千元。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7年3月8日益阳市统计局对该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在2人以上,并向该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采取合法的手段,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所有手续完备并对所收集的证据查证属实,该单位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我局按照《益阳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益统字[2014]25号)中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五、告知权利
(一)我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告知了该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了该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方式、部门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