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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资规罚〔2021〕12号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3-22 16: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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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112

 

叶建军

我局于202135日对你未报先用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4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对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天成垸村前进组的藕塘进行填埋,开办洗沙场。目前场地地面已进行硬化,并安置了净水罐等设备。经现场勘测,该洗沙场总用地面积4366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 3633平方米,国有土地733平方米。地类分别为坑塘水面3633平方米,公路用地733平方米。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村委委员冷旭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二份;

    3.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叶建军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4.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5.现场照片四张。

我局已于2021315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13),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66平方米土地;

2.15日内移除在非法占用的4366平方米土地上的设施设备;

3.对非法占用的4366平方米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5490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319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七十六条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

 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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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者: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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