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1〕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你单位未办理供地手续,占用位于高新区江家坪资管会荷花路东侧、梓山西路以北的国有建设用地32489平方米,
建设高新区江家坪资管会安置基地,目前该项目已建成。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供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询问笔录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5.高新区江家坪资管会安置基地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
6.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局部)一份;
7. (2014)政国土字第2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一份,高新区江家坪资管会安置基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一份;
8.现场照片4张。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7号)。2021年8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供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48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24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高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3248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16244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