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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3-15 11:25     来源:益阳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体:  ]

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关于执行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

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经过本次目录调整,共有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2020版国家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实现了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

二、 依据和过程

《通知》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规定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通知》征求相关单位和处室的意见和建议,其中附件内容按流程组织了专家评审,确定和调整了部分药品的自付比例。

三、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目录构成情况说明。一是说明了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主要内容和构成情况。二是说明了我省“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纳入国家目录和重新编排情况。三是对“消化期内药品部分”政策衔接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二)完善目录支付管理。一是说明了自付比例设置的总体原则。二是对中药饮片的自付比例设置做了说明。三是对我省消化期内药品的自付比例设置做了说明。四是对中药饮片相关情况做了说明。

(三)执行落实工作要求。一是强调了国家通知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我省将实施应用国家统一的药品分类与编码数据库。三是明确各地2月底前完成药品数据更新和匹配审核,3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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