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YYCR-2018-01027

 


                                                                            

 

 

 

益政办发〔20183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1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由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全部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环保、城管执法、安监、人防、房管、消防、气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参与部分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土建工程质量、建筑节能、工程档案、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规划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复核工作;

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自主验收后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项目道路挖掘修复、市政管网接入、环卫设施配套以及临街门面广告位的验收工作;

安监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人防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所属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验收工作;

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

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已经本部门设计审核的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查、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第四条 联合验收工作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在市政务中心建设工程主题服务窗口设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构(以下简称联验机构),负责联合验收的业务咨询、资料收集、验收组织、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牵头部门应根据申请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与该项目验收的联合验收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联合验收部门应充分授权,配置审批专用章或电子印章、安排专人负责联合验收工作。即时接收联验机构转交的申报资料,按时参加现场勘验、联验会议,并按规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阶段实施的单位工程、分期建设的群体工程,经牵头部门商相关联验部门同意,可视情况申请分项或分期联合验收,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满足现场勘验和正常使用条件;

(二)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同步完成;

(三)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承诺,确保工程全部建成后完成整体验收。

第七条 各联合验收部门要督促本行业从事联合验收测量和技术性检验检测的中介机构,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测量、检验检测报告。联验牵头部门要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对参与我市联合验收的中介机构实行目录化管理,加大其信用信息的公布力度。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社会提供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屋。申请进行联合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已完成规划和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且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三)各类规费已全部缴清;

(四)无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

(五)已正式通水、通电;

(六)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九条 联验机构应会同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按照“一张表单”整合申报资料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依法确定申请资料目录清单,在益阳门户网站、市政务中心和相关联合验收部门网站公示。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达到联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向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联验机构应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加盖联验牵头部门的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资料审查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依照“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进行,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积极推进申请资料和验收工作电子化。

第十二条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收到联验机构流转的资料后,应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认为项目工程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的,在收到资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现场勘验的依据并反馈至联验机构。

第四章  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的现场勘验。符合现场勘验条件的项目工程,联验机构工作人员应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并提前一天通知相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
  联验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联验时间、地点参与验收。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现场勘验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负责介绍项目概况和项目完成情况,配合联验部门做好勘验工作。
  第十五条 联验部门联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进行各单项验收。
  现场勘验时限: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10万平方米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现场勘验完成后,各联验部门联验人员当场在《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上签署专项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对不直接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且能通过事后监管落实的问题,可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作出承诺,在限期内整改落实到位。对验收中存在仍需复验的问题,联验部门应当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其中整改期限应商建设单位确定)。复验时核查工程整改是否到位,且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整改完毕,逾期可视为整改不合格。

验收整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联合复验。

第五章  办结告知

第十七条 相关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自现场勘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文书送达联验机构。

第十八条 联验机构在联合验收部门专项验收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益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办结通知书》,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或按建设单位要求邮寄送达。

经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各相关联合验收部门必须在专项验收文书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法定依据。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提供书面验收意见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建设单位整改等原因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但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益阳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益政办发〔201422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9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文本框: 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

 

 

 


 

符合验

收条件

 

 

 

不符合验

收条件的

 

 

 

 


受理环节

                                                                                       办理环节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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