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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专案查办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9-01 15:31  文档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案查办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局相关科室及所属各分局根据工作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切实强化与公安、检察、法院、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据案件办理需要采取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法律顾问作用,为案件查处提供技术、法律支撑。

第四条  专案查办的范围: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力大,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或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交办及部门移送的案件;

(三)被各级各类媒体曝光的案件;

(四)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3次以上举报的案件;

(五)跨县(市、区)的案件。

第五条  专案查办采取市级直接查办和交由县级查办两种形式。

市级直接查办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排专人负责,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法规科、法律顾问法制审核后,提交市局案审会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决定后依法执行。

交由县级查办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排专人督促属地分局按规范程序及时开展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并负责业务指导及案件审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案查办工作实行限期办结原则。除情况复杂需要监测、鉴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限期3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案卷资料进行专案审核。

第七条  经案卷审核,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市局案审会报送会议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提请市局案审会进行专题讨论研究,依法实施。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处罚条件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案卷审核人员提出书面审核修改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退回案件承办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报送审核合格后提请市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并依法实施。

第九条  未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对专案查办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不得私自撤案。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采纳或不予采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会议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市局案审会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依法实施后续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  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案件陈述意见书,书面陈述案件立案调查的相关过程及证据采用情况,按要求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听证会议,与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各分局要配合做好相关复议及开庭应讼工作。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要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及时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依法实施复查,并制作《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作为案件结案依据。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1、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

2、行政处罚案卷超期报送审核,或经退回修改后未重新报送的;

3、未按要求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的;

4、环境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5、法律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适用不当的;

6、当事人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时避重就轻,选择罚款额度较低的行为实施处罚的;

7、无法定理由,私自撤销立案,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