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今天是: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6号

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446888518N

法定代表人:刘松涛

注册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梓山环路888号

2021年2月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贺家桥路建设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贺家桥路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贺家桥路建设工程已投入交通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裁量权基准中第一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要求,决定对你单位和你单位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73****442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