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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23号

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17029222A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

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综合楼四楼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对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的兰岭路(龙塘路-杉木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兰岭路(龙塘路-杉木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2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投产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