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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49号

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长春经济开发区龙塘村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4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堆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行政部副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厂长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勘察示意图;7.委托书;8.行政部副经理、厂长劳动合同书;9.危废委托处置合同;10.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6号);5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06号);5月28日,你单位递交《听证申请书》;6月1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1〕3号);6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7月12日,听证人员经综合评议,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5006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1〕3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谭  创             联系电话:1990737906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