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0]1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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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建中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南丰村白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查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