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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1〕3005号

岳家桥镇黄板桥村三义和组铝制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加俊

身份证号码:43090319880911****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黄板桥村三义和组

2021年4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会同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岳家桥镇黄板桥村三义和组铝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你单位现场未生产,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2位股东分别为刘放龙、蔡加俊,你单位2020年11月租赁岳家桥镇红旗村余宗冲组(现为黄板桥村三义和组)彭正军家所在地二栋楼房约600平方米为厂房,2021年3月1日开始建设,拟投资7万元左右,实际投资6.5万元左右,配套建设有2个土法熔炉,搓灰机1台,1套自制水膜除尘设施,32套铝锭定型模板。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4月23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5号)。2021年5月2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5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曾加佳             联系电话:138****015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