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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环罚字〔2021〕56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9-02 08:26  文档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量:

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29508811F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花乡路278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益阳益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0号),2021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21年11月2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2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取消听证。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1〕11号)及送达回执、《听证申请书》《关于取消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10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审理意见,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