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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关闭决定书(益环罚字[2019]1号)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01 17:17  文档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责令关闭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9]1号

 

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722799963

注册地址:长沙县江背镇阳雀新村168号

经营地址: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军垦农场

法定代表人:朱厚明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11月15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5月22日对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2018年6月13日和2018年11月15日畜禽养殖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和2018年12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36号)和(益环(大)罚字[2018]7号),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并且又多次出现同类环境违法行为。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影像资料;5、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长沙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6、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8]36号)和(益环(大)罚字[2018]7号);7、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多次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6日以《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2019年6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19〕2号),通知你公司6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养殖场的污染物基本内部消化,没有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并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监测采样点位提出异议,同时认为公司历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不构成情节严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也是偶尔的设施故障导致的,请求撤销《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1号)。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关闭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关闭位于益阳市大通湖区南湾湖军垦农场的养猪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730737442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