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今天是:   
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7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益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法﹝201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促进环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益阳市生态环境“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起,局属各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时,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保障,着力解决环保执法领域社会关注的问题,提高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要结合实际,制定《益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 1 )结合权责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益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在益阳生态环境局网站统一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完善《益阳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等内容后,以动态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益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益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要根据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情况,编制《益阳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有效期等内容,在益阳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3)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各执法机构按月做好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统计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执法单位要按照执法人员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执执法终端,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记录制度。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广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益阳生态环境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益阳生态环境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挡保存。

  (3)要按照上级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要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建立审核制度。

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益阳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及局属各单位法制机构。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要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2019年10月底前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箭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明确审核责任。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推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各项工作,加强系统内指导、协调、确保系统同步统筹推进实施。

  (二)健全制度体系制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3个制度。着力推进执法公示平台建设、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法制审核人员配备等关键性工作。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同时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对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增强推进实效。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贪大求全,紧密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改进工作,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以切实可行的举措取得积极的工作成效,确保全局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序开展、稳步实施。

                                      

附件: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1: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开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开为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执法单位法制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确定,由局信息中心对外发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环生态环境局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本单位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 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邮政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 各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单位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单位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三十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主体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主体为各单位法制机构。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四条 法制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七条  依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承办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主动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送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补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依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法制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科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