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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点击数:    时间:2020-12-02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1.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对湖南提出了“三个高地”战略定位和“四新”使命任务,出台本《实施细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激励引导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的有力举措。

2. 为了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措施。2018年7月26日至27日,省人大常委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组第二小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即“一法一办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全面客观地指出了我市在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台本《实施细则》是认真抓好问题整改的必要举措。

3.为了贯彻落实上位法规。2019年9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发布,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更加适应国家战略部署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更加契合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要求,用35个“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深入落实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确有必要。

4.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深化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改革,除了落实以往出台的政策文件,更需要有专门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作为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结合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起草经过

今年3月初开始,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考了佛山、深圳、株洲、衡阳等地的做法,结合益阳实际,经多次修改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集思广益、使《实施细则》切实可行,我局于7月30日开始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超过20日;8月初向15家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8个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专程具函征求部分高校、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意见;局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于8月19日、8月20日分别当面听取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意见。截至8月30日,共收到意见反馈函(表)27份,意见16条,采纳意见9条,经消化吸收、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并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后,形成代拟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一共16条,因《实施办法》中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作出12条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本《实施细则》未照搬原文,因此篇幅较《实施办法》大幅减少。相关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一条  法律、政策依据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第三条  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领导机构和议事协调机制

第五条  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

第六条  财政投入

第七条  各类创新平台与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拟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进行“晋级补差”。

第八条  技术市场管理及后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和技术合同交易主体给予一定的后补助。

第九条  转化人才培养及职称评定

在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为特定科研人员设定加分项。

第十条  科技人员兼职与离岗创业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军民融合成果利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细则生效时间

政策关联:关于印发《益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