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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实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解读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0-30   点击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9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这3部法规将分别于今年12月1日、11月1日和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我省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将发挥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当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斌,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冬贵,围绕3部法规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谢卫东主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用种安全 
  种子安全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办法,在保障用种安全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保障用种安全是实施办法的核心精神,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陈冬贵介绍。 
  保障引种安全。实施办法规定,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开展符合相应时间要求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备案公告后,方可进行引种。 
  严格防范以试验之名代行推广之实。实施办法要求种子企业在自行开展品种生产试验时,其试验方案应当事先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用种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规定了用种安全评价制度,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已审定、登记、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用种安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提出撤销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备案建议的依据。 
  完善农村环境监管机制,整治农业突出环境问题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针对农村面源污染的严峻形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范了完善监管机制、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兼顾突出环境问题。 
  吴秋菊说,机制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面向农业现代化,条例规定,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和设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施肥用药、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强化基础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划定功能区域,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针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污染这一突出环境问题,条例要求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和粪污贮存、堆沤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综合处理养殖废弃物、养殖废水等。 
  “四禁”并举、严格执法,“静化”城市声环境 
  “噪声污染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也是投诉较多的突出环境问题,直接影响着我们正常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对此,环境保护条例就城市建成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吴秋菊说。 
  条例特别对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对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4类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为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违法的单位最高可处以2万元罚款。对违法的个人,比如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000元罚款。”吴秋菊说,“也就是说,我们平时看似平常的活动,也不能‘任性’了。” 
  建立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硬约束” 
  环境保护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最具有“杀伤力”的是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这两个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了强有力的“硬约束”。 
  姚斌介绍,约谈制度主要从谁约谈谁、什么情况下约谈、约谈后怎么办3个方面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条例明确了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目标考核不达标的2种情形、过程管理不到位的2种情形、触碰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3种情形、干预环境执法的2种情形。条例还要求督促落实约谈问题整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让环保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重点要抓好贯彻落实,让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姚斌说,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将广泛加强宣传,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外,还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姚斌说,条例在监管理念、制度设计、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创新,是各级各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学好法规、吃透法规、准确领会法规,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统一监督管理,确保条例规定落实到位。 
  环保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态环境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姚斌表示,我们将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充分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日常监管、监督性监测等线索,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维护条例的法律权威。 
  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 
  吴秋菊介绍,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具有6大亮点。 
  更加突出对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实施办法明确了对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报酬的标准和方式,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同时明确,可以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从而达到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更加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具体用途。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投入要求更明确,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更加突出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为推动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应用到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实施办法强化了政府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规定了招标、示范推广、组织实施等一些具体方式。 
  更加突出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针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普遍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决策风险的顾虑,甚至“不敢转化”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明确了勤勉职责的构成要件,规定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更加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国资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更加突出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落实相关待遇。同时规定,省科技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能够促进技术与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对于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作出了哪些规定? 
  朱皖说,我们在立法调研时发现,我省中介服务力量相对薄弱,服务机构专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为此,我们在实施办法中作出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规定,不断促进我省科技中介服务力量发展壮大,进一步加速我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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