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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商务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    时间:2020-10-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商务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规范益阳市发展开放型经济三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外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外贸、外资、外经等稳步增长,促进开放型经济构建新机制、培育新优势、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湘发〔20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湘政发〔2017〕3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中外贸、外资、外经等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三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审定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市商务局负责根据三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的事项外,市商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三外专项资金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公开。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三外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落实中央、省和市稳外贸稳外资促外经有关政策;

(三)强化绩效意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三外实体企业及项目,统筹兼顾,促进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三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引进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口岸建设、对外交流交往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

主要包括:

(一)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开放型经济载体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基地和园区建设;

(三)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四)扩大对外交流交往,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外贸业态;

(六)支持口岸建设,畅通国际国内经贸往来通道,提升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七)维护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应对贸易摩擦;

(八)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和展会;

(九)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外贸促进资金:主要根据各区上年度完成情况、本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等因素,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直接下达至中心城区三区,用于支持所辖区的外贸企业和外贸促进项目,由各区统一进行资金管理、使用、拨付、监督。主要支持:市辖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外贸稳增长保目标的各类相关政策;落实外贸六大举措(破零倍增、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万企闯国际、外贸融资、外贸新业态、四个百亿工程)相关的外贸促进项目;其他外贸转型升级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第八条 外资到资奖励资金:

(一)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住宅类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且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按同等比例计算奖励。

(二)已落地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按同等比例计算奖励。

(三)支持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资企业直接到资的事项。以上企业均需为注册地在益阳市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资到资为注册资本限额内的到资;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经促进资金:

(一)支持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对年度内在益阳市商务局完成初审,在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核准)等手续的企业,在取得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后,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商务备案(核准)支持;对年度内完成发改部门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取得国家发改委或湖南省发改委相关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发改备案(核准)支持。年度内产生实际投资的外经企业,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定的投资总额范围内,按照当年中方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支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对入驻经国家商务部或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培育园区且有实际投资或进出口业绩的益阳地区企业,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年度内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及时足额缴存备用金,注册地为益阳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商务备案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非洲地区年度完成营业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洲地区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1万元人民币,支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其他地区年度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他地区完成营业额每100万美元支持0.5万元人民币,支持上限为15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此项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商务部系统备案并经湖南省商务厅认可的对外承包工程二手单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年度内经湖南省商务厅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时足额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注册地为益阳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商务核准支持。省内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益阳设立服务平台,每派出一名益阳籍出国劳务人员,按每人5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的此项总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发展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市级预算执行进度总体要求、实行三外专项资金年度总量控制原则(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会同市商务局制定相应支出方案。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三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外贸企业根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议包含:营业执照、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书、部分报关单复印件、海关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外贸进出口额数据证明、资金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外贸促进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工作,妥善保管好项目审定、资金拨付、后续监管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次年2月28日前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外汇到帐凭证复印件(根据银行及转帐方式的不同,可为国际结算贷记通知或转帐凭证等),由市商务局投资管理科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外经企业向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的文件(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资金汇出证明、外派劳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制作资金申请汇总表(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外经科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外资奖励、外经促进资金申报资料分别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拨付资金。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各区县(市)财政局,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五条 外贸外经促进资金每年拨付2次,时间分别为当年8月和次年2月左右。外资到资奖励资金每年拨付1次,时间为次年2月左右。

第十六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三外专项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三外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应对三外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或下达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三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发布的《益阳市商务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外贸外经促进资金、外资到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益商联〔201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益阳市外资企业直接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年度益阳市外经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年度益阳市外资企业直接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电话)

 

成立时间

 

企业经营范围(或生产项目简介)

 

申报年度涉外收入总额(万美元)

 

申报单编号

 

申报年度外汇到帐总额(万美元)

 

到帐凭证编号

 

申请金额

(万元人民币)

 

企业

声明

 

郑重声明:

1、上述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对应资料已完整存档,随时备查;

3、承诺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年度益阳市外经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境内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主要包括益阳公司及境外公司简介、当年实际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申报年度实际对外投资总额(万美元)

 

申报资金金额

(万元人民币)

 

银行账户信息(含账号、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行地址)

 

企业

声明

郑重声明:

1、上述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对应资料已完整存档,随时备查;

3、承诺接受有关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外经科     作者: